王书平:与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比较,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十分落后。《种子法》和现行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》的不少规定还不能适应我国现代种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需要。主要表现在:
品种权保护水平太低。品种权保护仅限于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,而对为繁殖材料进行存储、运输、加工、许诺销售等极可能构成侵权的环节未作规定;品种权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,对其收获材料未做规定,对于常规品种和无性繁殖品种,权益人根本无法正常维护权利。
鼓励品种原始创新不足。对新培育的品种不区分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,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没有任何的限制性规定。
品种权维权存在举证难等问题。由于缺乏维权和执法途径,对于侵权套牌行为,多数依据假种子进行处罚。
农民特权亟需明确。不少侵权企业委托农民进行大规模生产,实践表明很多情况属于代繁代制侵权品种繁殖材料,由于现行制度没有对“农民”和“自繁自用”作出明确规定,导致实践中品种权人难以追究侵权责任。
王书平:建议相关部门及早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,同时参考以下几条:
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。这将有利于遏制育种剽窃、低水平模仿与修饰育种现象,保护原创育种者的利益,鼓励真正的原始创新。
适度扩大育种者权利举证范围。举证范围从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物,育种者权利保护链条要有所延长。对授权品种各个环节都进行保护,这样权利人才能多渠道、多环节地监督、发现、围堵侵权行为,收集侵权证据。
适当扩大保护期限。对品种权保护期延长5年,即规定树木或者藤本植物为25年,其他植物为20年。
简化受理审查测试流程。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填写内容根据需要适当合并优化。增加加快品种权审查程序,对于创新性突破性优良品种、申请人提交的测试报告与官方测试报告高度吻合的,可以适当加快审查速度。